支付机构迎分类监管 开Ⅲ类户需5个渠道验证
昨日(12月28日),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今年7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出现了两大变化:一是对支付账户分类增设了一类,改为三类。其中,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Ⅲ类账户;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体现监管弹性。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贯彻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要求,在当前阶段具有合理性。
此外,《办法》还明确,要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
个人支付账户分三类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Ⅱ类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Ⅲ类账户年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上述限额是仅针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额度,对于客户常用的银行卡快捷支付和网关支付,就不受此额度限制。
根据《办法》,个人支付账户将根据开立支付账户时客户身份验证方式和渠道的不同进行区分。支付账户可以通过线下面对面和线上非面对面两种方式开立。面对面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可在Ⅰ到Ⅲ类账户中自主选择;对非“面对面”开立支付账户,通过至少1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Ⅰ类账户;通过至少3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Ⅱ类账户;通过至少5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的,开立Ⅲ类账户。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央行增设了Ⅰ类账户的设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为了便民、快捷,同时也对当前已存在的一些支付方式给予一定的空间。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办法》贯彻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支付“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要求,在当前阶段具有合理性。
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认为,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支付的客户而言,新规对绝大多数客户交易认证机制的使用体验影响不大。
对“优等生”给予奖励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措施,体现了监管弹性,各类型支付机构差异较大,分类监管使监管措施具备更多灵活性。
《办法》明确,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例如,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则可以享受到一些“特权”。
央行表示,不久将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分类评价办法,综合考虑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客户权益保护、风险管控、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剑表示,《办法》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对“优等生”给予奖励和信任(“监管优惠”),允许其提高灵活性,创新空间较大。而对于其他表现不佳的机构,则加强监管。该监管方式毫无疑问会导致行业格局更加集聚化,行业龙头地位进一步加强。“而排名靠后的支付机构,则发展更加艰难,甚至退出市场。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市场参与者数量下降,则有助于减轻监管难度。”
董俊峰表示,面对差别监管的支付机构,银行需厘定合作策略。因为支付机构被分类监管,所以在业务合作伙伴的选择上,银行面临与高类别支付机构和一般支付机构合作的策略选择问题。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银行卡网关支付业务的合作方选择上,面临授权方式、认证机制、交易限额、损失赔付责任等方面的差别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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